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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国脸”拍广告的自由和责任

www.xplus.com 2012年02月03日 三晋都市报
  

日前,一段前新闻联播主持人邢质斌为潍坊某食品企业录制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这段名为《××特别报道》的视频,内容仿照《新闻联播》形式,由其本人播报了该企业的内部新闻。记者发现,从央视退休后,邢质斌还接拍了至少三个医疗医药广告。(见本报2月2日娱圈星迹版)

  邢质斌“复出”了,代言企业形象,接拍医疗广告,让这位本已淡出公众视线的前“国脸”再度成为社会镁光灯下的焦点。依旧是身着红装正襟危坐,依旧是操着《新闻联播》特有的语调,但字正腔圆念出的,却是食品企业的新闻和妇科医院的广告。

  不过,据新浪网调查,逾五成网友表示理解,“邢质斌在退休后有选择个人生活的权利,接拍广告无可厚非”。

  然而,可以拍广告并不意味着可以乱拍。自由和责任总是相对而生。作为公众人物,邢质斌即使退休了依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参与社会活动应带头遵章守法。遗憾的是,其为潍坊某食品企业录制的视频,完全模仿《新闻联播》形式。这种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严重侵犯了新闻联播节目的著作权。

  而除了法律义务外,邢质斌接拍广告还应履行道德责任,充分考虑社会影响。事实上,她以“央视著名播音员邢质斌”的身份高调代言,以《新闻联播》的方式播报医疗广告,恰恰是在透支自己作为前“国脸”的影响力,也损害了《新闻联播》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严肃形象。当《新闻联播》的形式与“某某妇科医院”内容交织在一起,令公众情何以堪?

  邢质斌只是一个缩影。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可谓一地鸡毛,乱象丛生。究其原因,除了一些名人急功近利外,违法成本过低更是难辞其咎。由于现行的《广告法》仅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责任认定,而未涉及广告代言人,即使代言了问题广告、低俗广告,引得民意沸腾,这些名人却毫发未损,照样赚得腰包鼓鼓。

  值得期待的是,新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其最大亮点在于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同样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堵塞漏洞,才能倒逼名人明星们在享受拍广告自由的同时,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张枫逸

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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