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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电子报纸 > 辽宁日报 > 20120203期 > 第A05民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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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上调城乡低保标准

www.xplus.com 2012年02月03日 辽宁日报
  本报讯记者侯永锋报道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沈阳市今年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月2日记者了解到,根据沈阳市民政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各项救助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3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70元。

  农村低保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2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8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80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月380元至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至51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310元至3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70元至44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600元至3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80元至369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年2000元至2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80元至2976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26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4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319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790元。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50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66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561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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